危廢鑒別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點擊次數:3143 更新時間:2017-11-06
危廢鑒別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危廢鑒別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的鑒別程序應包括:鑒別委托、編制鑒別方案、采樣和檢測、出具鑒別報告等。環境保護部和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不定期隨機抽查方式對危廢鑒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結果向全社 會公示。當鑒別相關方對鑒別結果存在異議、爭議時,可請求各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判定和裁決。對存在弄虛作假、違紀違法等行為的危廢鑒別單位,將在“信用中國”網絡平臺予以通報。危廢鑒別單位在有關鑒別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不符合鑒別標準及規范、危廢鑒別結果有誤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列入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廢物,一個離我們生活似近若遠的名詞,近兩年來頻頻見諸報端。究其原因,和污染環境刑事案件數量激增是分不開的。2013年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針對危險廢物規定了相關條文,使得危險廢物成了引發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因,其數量在所有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占據比重較大。在此背景下,能否準確進行危廢鑒別成是判斷此類案件事實定性是否正確的關鍵。但遺憾的是,從筆者參與辦理的幾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來看,我國目前危廢鑒別怪現狀重重,令人堪憂。
目前,與危廢鑒別有關的鑒定機構和檢驗機構大致有這么幾類:
(1)有環境物證、環境監測、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等司法鑒定業務資質的危廢鑒別機構;
(2)環保部的有固體廢物屬性危廢鑒別資格的機構;
(3)環保部辦公廳印發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批)》所列的機構。
但上述機構存在以下問題:
(1)司法危廢鑒別機構雖然具有與環境相關的司法鑒定資質,但鑒定業務范圍并沒有明確寫明“危廢鑒別”這一項,能否確認該鑒定機構具有危廢鑒別資質?鑒定業務該如何描述才能認定該機構具有危廢鑒別的司法鑒定資質?這一問題,答案成疑。
(2)環保部對于有固體廢物鑒別資質的三家機構的出自當時的環保總局文件,該文件該三家機構有權對固體廢物屬性(包括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作出鑒別,但該文件明確規定出臺目的和適用范圍均是針對進口或擬進口的固體廢物,是否適用于刑事案件中非進口固體廢物的鑒別則成疑。
(3)環保部辦公廳印發的評估標準系針對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沒有明確是否包含污染物質屬性的鑒別,無法依此名錄得出所列機構是否具有危廢鑒別的資質。
(4)當上述幾類機構就同一案件涉案物質出具了結論相反的危廢鑒別報告時,應以哪家機構出具的報告為準?實踐中,往往以控方委托鑒別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為準,這顯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