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鑒別工作方案
點擊次數:2163 更新時間:2017-12-26
危廢鑒別工作方案
危廢鑒別的樣品應是從導致污染的固體廢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體廢物特性的典型樣品,每種典型樣品的數量宜控制在 10 個以內;固體廢物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鑒別的采樣工作按要求執行,危廢鑒別采樣過程應記錄和核實委托方生產情況,如發現委托方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對危廢鑒別結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應終止采樣,視情況重新編制危廢鑒別方案或重新采樣。樣品的采集、制樣和封裝應至少由 2 名技術人員共同完成,并保留被鑒樣品至少 12 個月,以供異議、爭議等情況時進行危廢鑒別結論復核。
危廢鑒別單位應根據待鑒別固體廢物的產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編制危廢鑒別工作方案。危廢鑒別單位接受危廢鑒別委托方委托后,編制危險廢物鑒別方案。危廢鑒別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待危廢鑒別固體廢物產生工藝流程、涉及原輔材料和產生情況的詳細描述。
(二)與待危廢鑒別固體廢物有關的生產能力和生產現狀。
(三)危險特性鑒別項目的識別及識別依據。
(四)采樣工作方案(含危廢鑒別采樣技術方案和組織方案)。
(五)檢測工作方案(含危廢鑒別檢測技術方案和組織方案)。其中,環境污染案件危廢鑒別的檢測工作應以溯源分析為重點,對樣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等進行分析檢測,以確定固體廢物的名稱、產生源和危險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