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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污染場地的識別、監測、評價和修復管理工作,很多國家對污染場地的概念做了較為明確的界定。盡管各國對于污染場地的基本概念有所不同,但都直接或間接的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污染場地是指一個特定的空間或區域,具體包括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二是特定空間或區域內被有害物質污染,并已經對空間、區域或是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那么,針對污染場地,我們如何進行土壤污染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呢?
污染場地是指因堆積、儲存,處理或其他方式承載了有害物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或具有潛在風險的區域。
土壤污染場地調查工作內容(HJ 25.1)
(一)一階段土壤污染場地調查
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一般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場地調查
1、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是以初步采樣分析、詳細采樣分析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一階段土壤污染場地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三)第三階段場土壤污染場地調查
若土壤場地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和污染修復時,則需要進行第三階段的場地環境調查工作。該階段主要是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該階段工作可與第二階段同時開展,也可單獨進行。
土壤污染場地調查相關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T1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T15618-2009)(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四版)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1993)
《地表水質量標準》(GB3838-200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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