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污染場地環境調查的土壤檢測,有測量篩選值和管制值的項目有基本項目和其他項目,其中基本項目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有機物11項;其他項目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6項、揮發性有機物4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0項、有機類14項、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和二噁英類5項、石油烴類1項。基本項目為初步調查階段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篩選的必測項目。選測項目可以包括但不限制于其他項目中所列項目。
《在產企業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適用于指導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劃分以當地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國科控股中科檢測作為環保事業的責任人,必將認真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樹立底線意識,增強監測主體意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遵守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國科控股中科檢測擁有中國計量認證CMA、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CNAS、三體系認證、污染場地調查評估修復從業單位推薦等.
土壤環境調查連續或間斷地測定場地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及其空間分布,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其對環境影響的過程。
污染場地調查: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和采樣監測,確定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中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影響范圍和深度,確保污染場地調查的針對性和規范性。
污染地塊健康風險評估: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要求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做到:
第11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第12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13條: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